法制網海口5月28日電 記者 邢東偉 通訊員 胡娜 著作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,雖然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,但是法律也禁止權利人濫用其權利。海南高院在審理黃良友訴海南海商天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、榮悅斯著作權權屬、侵權糾紛一案中,就通過公平分配侵權責任,達到過罰相當的效果。
  去年6月,黃良友發現《海商天下》雜誌上《陵水:幸福“珍珠海岸”》一文中,以榮悅斯的名義發表了黃良友拍攝的6張攝影作品。其後,黃良友與《海商天下》雜誌交涉未果,遂起訴到法院,請求判令海商公司停止侵害,回收並銷毀5萬冊圖書,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,與榮悅斯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、律師費5000元。
 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,海商公司和榮悅斯未經黃良友許可使用其作品且未支付報酬,侵犯了黃良友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發表權、署名權、複製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財產權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但海商公司和榮悅斯的侵權獲利、黃良友因侵權所受損失的數額均難以確定,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價值、海商公司和榮悅斯侵權的方式、範圍及主觀過錯程度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,判令海商公司和榮悅斯停止侵權,賠償黃良友損失(含律師費用)18000元。
  案件上訴到海南高院。海南高院民三庭經審理後認為,榮悅斯未經黃良友同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,海商公司以印刷的方式將涉案作品複製多份,確實侵犯了黃良友的著作權,但是並未侵犯到黃良友的發表權、署名權、複製權和獲得報酬權。
  這是因為涉案作品在南海網發表過,故海商公司與榮悅斯並未侵犯黃良友的發表權。黃良友起訴時主張為剽竊,而不是侵犯其署名權,一審認定為侵犯署名權屬適用法律錯誤。獲得報酬權是指許可使用和轉讓著作權等合法情形下的獲得報酬權,不包括侵犯著作權後的賠償責任,故一審判決認定海商公司侵犯黃良友的獲得報酬權不當。《海商天下》使用涉案圖片時,除對尺寸作了調整外,未對圖片作出其他改動,故海商公司與榮悅斯未侵犯黃良友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。
  根據公平公正、禁止權利濫用、過罰相當等法律原則,海商公司使用了黃良友6張攝影作品,要求其回收5萬冊圖書並銷毀,顯失公平,屬權利濫用;黃良友的請求超出其作品應有的價值,因此法院對黃良友這一請求不予支持。
  綜合考慮本案情節,加上有明確依據的律師費,海南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案件判決後,法官對本案進一步予以釋明。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“發表權、署名權、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”與民法上的人身權“個人名譽”是不同的概念。侵犯著作人身權,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不問是否對作者的“個人名譽”造成損害;而侵犯名譽權的情況下,損害他人名譽,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;這二者性質並不相同,應予區分。  (原標題:海南6張照片與50000冊書的較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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